一、开放档案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经鉴定,可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期满25年的档案,经鉴定,可向社会开放。
二、未开放档案的范围
本馆保存的档案,除经过鉴定并开放的档案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予以开放的档案外,均属于未开放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已满25年开放期限但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未到开放期限且不能提前开放的档案。
三、政府公开信息
本馆提供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利用。本馆所提供的公开信息解释权属公开信息形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