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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8-15    |    来源:广州市国家档案馆

第一条为规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地在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市情和历史文化知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广东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以坚定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指导思想开展活动。

第三条基地举办的各项活动须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繁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人类文明,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基地的领导机构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牵头管理部门为档案编研部,配合协作部门为办公室、接收整理部、保管利用部、档案数据部、声像档案部和市档案发展中心,根据《广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年度考评标准》,结合各部室职能确定各部门具体负责的基地建设内容。

第五条基地在履行职能、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一)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批复、报告、协议、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展品登记、统计账目及管理材料等。

(二)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各类展览策划方案、展览大纲、设计样图等。

(三)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参观登记、领导与来宾重要题词签名、观众意见簿、观众数量统计、有价值的观众意见和媒体报道材料等。

(四)各项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实物等非纸质材料。

第六条归档要求和时间按照馆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