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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须知

     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积极提供档案为机关、团体及社会各界服务,是档案馆的主要职责。多年来,广州市档案馆积极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全心全意为利用者服务,档案馆的档案保管利用处被广州市政府授予巾帼文明服务岗广州市“三八”红旗集体。馆内编有各种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并已开始应用计算机检索档案。同时,根据《档案法》的规定,1989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规定了开放档案范围。目前,符合开放范围的档案已逐步向社会开放。现在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86293卷(册)。
   广州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的有关规定、要求:
*利用馆藏未开放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同意方可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根据《档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即利用非本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经广州市物价管理所批准,主要有档案保护、证明、复制、咨询服务等收费。
    《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收费单位:广州市档案局

 

序号 

收费项目(利用档案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方言文号

备注

1

档案保护费(建国后)

1.00

粤价函[1998]561

 

2

档案保护费(民国档案)

1.50

穗价函[1999]42

 

3

档案复印费A3

1.00

 

 

4

档案复印费A4

0.50

 

 

5

档案复印费B5

0.40

 

 

收费责任人:童元喜

 

广州市物价局监制

 

监督电话:83105130

 

投诉电话:12358

 


*开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利用档案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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